1、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作出裁定及开始执行的时间规定明确,即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开始执行。
2、关于通知被告的时间,虽无明确固定期限,但通常会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尽快通知,时间可能在数小时到一两天内,具体因法院工作安排、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
3、若采取诉前保全,需在 30 日内起诉,否则保全措施会解除,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