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下,公司欠债时一般股东无需偿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1. 明确有限责任原则。认缴制下,这一原则保障了股东的权益,使其在正常情况下,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避免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能力的债务风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
2. 警惕股东滥用权利。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过度控制公司等,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加强监管与规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债权人也应增强风险意识,关注公司股东行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