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较为灵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办理离婚登记前随时可签,这能保障双方在决定离婚时能及时明确相关事宜。例如,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后,某一天突然达成离婚共识,即可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若协商一致后不及时办理离婚登记,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婚姻关系持续,后续财产分割等事宜处理时间受影响。比如,夫妻虽已签好离婚协议书,但因各种原因拖延办理登记,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新的财产变动,给财产分割带来麻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协议离婚有 30 天冷静期,此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30 日后 1 个月内需申请发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例如,3 月 1 日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到 3 月 31 日为冷静期,4 月 30 日前需申请发离婚证,若 5 月 1 日仍未申请则视为撤回。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