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被起诉两次不一定强离,因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调解无效,若认定感情未破裂会判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常被视为感情破裂重要证据,法院可能判离,但仍非必然强离。
2、强离通常在一方有严重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时,法院为保护另一方权益才采取措施。
3、对方起诉离婚应积极应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或对方有过错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