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离婚后共同生活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即使离婚双方仍需负连带责任,如为家庭购置大件物品所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此债务由借款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在处理离婚后共同生活债务时,双方可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