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当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理所应当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来偿还,婚后的家庭生活可能总会因为各种因素难以避免的对外产生债务。但是,该笔债务不能是谁借的就应该由谁来还,当事人虽然是以个人的名义借债的,但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的。

{ArticleTitle}

一、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是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可以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就是看该笔债务是否适用于家庭生活的,只要确认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让其中一个人来偿还。其实在结婚以后,家庭生活的本质可能就是有些索然无味的,夫妻两个人在很多事情上如果能够相互理解,就类似于夫妻共同债务,很多婚姻不尽然就一定要走到离婚的地步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一键咨询
  • 153****1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4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6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7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6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0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
1、一般是由举债为共同债务的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2、对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要债权人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谁承担,一方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谁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七个方面。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哪些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的情形有: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律师回复] 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是否是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
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
包某与汪某系夫妻,因经营需要,包某向盛某某借款39万元至今未还。盛某某与包某、汪夫妻较为熟悉,曾有资金往来,其完全可以要求包某夫妻双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对其夫妻关系不和有所了解。但盛某某借款后未获得汪某的追认,也未能证明借款系用于包某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009年7月24日,一审原告盛某某向富阳市人民称,包某因经营需要,于2005年8月28日向某某云借款30万元,2005年9月15日借款9万元,款项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包某汪某归还借款3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
汪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借款发生在2005年,盛某出借给包3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盛某应对借款是否系包、汪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事实看,盛某与包、汪夫妻较为熟悉,曾有资金往来,其完全可以要求包、汪夫妻双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对其夫妻关系不和有所了解。
但盛某借款后未获得汪的追认,也未能证明借款系用于包、汪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包、汪于2005年10月20日即登记离婚,距借款发生日不足两月,故案涉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包某个人债务。汪某再审主张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律师说法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盛某不能证明包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汪某的追认,因此借款应属于包某的个人债务,汪某不用共同还款。
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是否算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
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
包某与汪某系夫妻,因经营需要,包某向盛某某借款39万元至今未还。盛某某与包某、汪夫妻较为熟悉,曾有资金往来,其完全可以要求包某夫妻双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对其夫妻关系不和有所了解。但盛某某借款后未获得汪某的追认,也未能证明借款系用于包某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009年7月24日,一审原告盛某某向富阳市人民称,包某因经营需要,于2005年8月28日向某某云借款30万元,2005年9月15日借款9万元,款项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包某汪某归还借款3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
汪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借款发生在2005年,盛某出借给包3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盛某应对借款是否系包、汪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事实看,盛某与包、汪夫妻较为熟悉,曾有资金往来,其完全可以要求包、汪夫妻双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对其夫妻关系不和有所了解。
但盛某借款后未获得汪的追认,也未能证明借款系用于包、汪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包、汪于2005年10月20日即登记离婚,距借款发生日不足两月,故案涉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包某个人债务。汪某再审主张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律师说法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盛某不能证明包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汪某的追认,因此借款应属于包某的个人债务,汪某不用共同还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