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离婚时单位分的福利房已取得完全产权,通常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一方出资较多,那在分割时可根据出资情况确定各自份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若该福利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实际分割,而是确定该房屋的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例如双方可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居住该房屋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如果双方就该福利房的处理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将该福利房归某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