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因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只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口头协商解除合同有关规定。
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单位提出的情形涉及赔偿金问题(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的是没有赔偿金的。所以你们单位“让我写辞职信”的做法明显是想让你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然后他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来发生纠纷的话可以逃避赔偿责任了,这从根本上就剥夺了你将来向单位主张赔偿金的基础。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同意,但是绝对不能你提出。
建议:如果非要你写辞职信也可以,那你就要注意辞职信的内容写法了,注意一定要写“……因单位××领导于×年×月×日向我(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经考虑再三,同意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故今向××部门递交本辞职信……”。然后经单位盖章签字后自己留存一份。这样也能勉强证明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赔偿金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案情描述,你已经在单位工作3年6个月了,所有应该是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即不是“按保底公司算给我赔偿”也不是“但我觉的还是按平均工资算更合适!”,而是你个人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我怎样做才能更合适,更有利? ”
综上,你首先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单位提出来,如果单位坚决不肯,那你就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要挟,或者找找单位在用工中有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然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补偿金的条款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