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房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无需再还房贷。
2、若未作此约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通常房贷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除非一方能证明其经济状况无法继续负担。
3、在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况下,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商确定各自的还款比例和方式,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4、若房产已作分割,承担房贷的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偿还房贷后向对方主张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