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配偶不承担公司连带责任,这是基于通常的法律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配偶通常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
2、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公司经营且债务为公司经营所产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能会认定股东配偶需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