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一方有精神病需做鉴定是为明确其在婚姻关系中的精神状态及对相关事宜的影响,如民事行为能力、对婚姻的认知和处理能力等,这能为离婚案件审理提供重要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精神病状态可能影响感情及调解结果等方面。
2、经鉴定确有精神疾病且影响婚姻行为能力时,法院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充分考虑其精神状况,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要考虑当事人精神状况对相关事宜的影响。
3、若未进行鉴定,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确定性和争议,因为无法确切知晓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对离婚及相关事宜的具体影响,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或难以执行,这也符合法律追求公平公正、依据事实做出判断的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