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离婚二十多年,当时三个孩子全是我朋友抚养,他妻子一分抚养费没付过,请问我朋友打官司还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您朋友的情况,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分析和建议:一、关于非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这并不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责任。然而,在您朋友的情况下,由于他并非该儿子的亲生父亲,且该儿子已成年并成家,他原则上不再对该儿子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二、关于抚养费的追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虽然您朋友在离婚时承担了全部抚养费用,但如果当时他并不知道儿子非亲生,那么这部分抚养费可能被视为“欺诈性抚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他可以要求前妻返还这部分费用,并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二十多年),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可能是一个挑战。离婚后至儿子成年前的抚养费:同样地,如果您朋友在离婚后继续抚养该儿子,且当时并不知道其非亲生,他也有权要求前妻返还这部分费用。但同样需要考虑证据的有效性和时间的久远性。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您朋友在得知真相后可能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他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关于其他费用除了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外,您朋友还可以考虑主张因非亲生子女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但同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些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