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系婚后建造,且双方对房屋归属无特殊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分割,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房屋的面积、位置、装修情况等)、双方在建造过程中的贡献(比如出资比例、劳务付出等)等因素进行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系婚前一方建造,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但如果另一方对房屋建造有出资等贡献,可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比如另一方出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建造房屋,或者在建造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劳务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离婚分割时,还要考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等因素。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分割方式和结果。法律依据:
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转让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