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申请破产后,法人资格终止,经营活动停止,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 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等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保障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3. 从股东角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已足额出资通常无需额外承担债务,但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逃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申请破产会影响声誉等方面,后续重新开展经营活动需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并符合条件。这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体的遗留问题处理和重新经营的条件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异,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