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一方转让时,要明确是否经过了另一方同意。如果经过同意,转让行为有效;若未经过同意,需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可获得店铺所有权,另一方可向转让方索赔;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店铺原状。
2、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法律纠纷,夫妻双方应在店铺经营等共同财产处理方面,保持平等协商、共同决定的态度,充分沟通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转让店铺通常需经另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