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子为公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取得公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公婆单方不能擅自处分房产。
2. 公婆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房产的归属,将房产排除在小姑子的继承范围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需由公婆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 若房子已登记在公婆名下,可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异议登记,阻止公婆在未告知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将房产进行处分。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需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