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也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制造的假卡,或者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涂改、变造等后的卡片进行交易。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过期的、无效的、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以及持卡人在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等进行交易。
? 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能够证明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如下:
银行相关证据
? 交易记录:银行提供的信用卡详细交易记录,包括消费时间、地点、金额、商户名称等,反映信用卡使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交易。
? 报案材料: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报案材料,包含申领信用卡时间、恶意透支开始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息及滞纳金数等。
? 催收记录:银行对持卡人的催收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证明银行已履行催收义务而持卡人仍未还款。
个人身份信息证据
? 信用卡申领资料:犯罪嫌疑人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证明等,证明嫌疑人身份及申请信用卡的真实性。
? 其他身份信息:如嫌疑人的驾驶证、护照等辅助证据,进一步确认嫌疑人身份。
证人证言证据
? 银行工作人员证言:银行柜员可能目睹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过程,客服人员接到过嫌疑人咨询电话等。
? 其他证人证言:持卡人的亲友可能了解信用卡使用情况,商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