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若夫妻一方进行担保且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通常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况所负债务,以及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然而,若担保之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债务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