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赠与不动产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对第三方不具直接效力,因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需公示才对第三方有约束,如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这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是确定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为个人财产并与之交易,不受夫妻赠与协议影响。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若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已存在夫妻赠与协议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仍进行交易,可能因恶意而不能取得物权。这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