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赔偿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获得这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北京,可能是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定月数。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但需是与工伤治疗相关的合理费用,并且要有相应的票据作为凭证。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 10%,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0 年 ×10%。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