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有债务时,通常先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例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 100 万元债务,公司财产仅有 60 万元,那么先以这 60 万元清偿债务,剩余 40 万元债务,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的范围内对剩余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公司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分期还款的金额、期限等细节,既能减轻公司的偿债压力,也能让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收回债权。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月还款 10 万元,分 10 个月还清。
3、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情况、股东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股东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如果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法院可能会加重其责任。例如,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在未出资的 4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