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的债务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向来是由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公司有义务以其所有合法财产支付债务。与此同时,身为公司股权持有人之股东,他们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额度为最高限额,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常规情况下,公司被视为具备完全独立的人格属性,具有专属的财产权利以及独自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公司的债务通常应使用其自有资产进行偿付,而非将责任推卸到股东身上。
然而,倘若某些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以及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他们就很可能需要在其已出资的本息金额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弥补公司因无法偿还债务所产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注册资本为限负责。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但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则需在其出资或抽逃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世之后,其所持有的股权将会由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然而,若公司章程中有所另行规定,那么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该章程条款进行操作。
这里所说的“合法继承人”是指股东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
在具体遗产分配过程中,首先由股东的配偶、子女及父母进行优先继承,这是由于他们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限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吗
常态之下,有限责任公司之有效债务均须由该公司所有的资产全额承担责任,并无权利直接处置股东的私人财产。然而,亦存在有特殊情况,例如,当股东未能尽责或者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是股东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又或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人格混同等现象。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状况出现之时,债权人有权向未出资达到应有比例的股东寻求补偿,这些股东需就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未支付的注册资金及其利息。而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其抽逃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这种情况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重大伤害,那么股东将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注册资本为限负责。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但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则需在其出资或抽逃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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