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配合清算事务的义务。若股东拒绝配合,其他股东可书面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期限一般为 15 日至 30 日。例如,A 公司的股东 B 拒绝参与公司清算,其他股东可向其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清算工作。
2. 若股东在催告后仍不配合,在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其他股东可在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比如,某公司的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他股东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专业的清算组来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务。
3.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法院受理后会指定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展开清算工作。例如,当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股东又不配合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法院会依法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 不配合清算的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不利后果。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逃避清算责任。比如,若股东故意拖延或拒绝清算,导致公司债务无法得到清偿,该股东需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