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情认定书出具后,通常 15 日内会安排鉴定,公安机关会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2、如果因伤情复杂等原因导致鉴定时间可能延长,公安机关需向相关当事人说明情况。具体的鉴定时间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会超过合理期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