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协议离婚支付款项是基于离婚约定,如财产分割等,且双方已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支付款项,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通常需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及支付款项的性质、目的等来判断。比如,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一方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财产分割的补偿,而后该方反悔,那么支付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或返还相应款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若支付款项与离婚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只是基于其他原因支付,可能难以主张返还。例如,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人情世故或其他非离婚相关的原因向对方支付了款项,后双方未能离婚,这种情况下支付方很难要求对方返还该款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支付款项与离婚无关且未满足上述终止情形的,一般不能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