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在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返还彩礼的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若仅共同生活数月,且彩礼已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返还比例可能相应降低。这体现了在实际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返还彩礼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