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方婚前送的黄金一般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 若双方婚后对该黄金进行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有明确共同使用、收益等情况,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一般平均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赠与女方且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的黄金,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未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