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且需以离婚为条件。
3. 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般彩礼不予返还,但特殊情况除外。这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若因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仍可要求返还彩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所规定,虽已共同生活,但符合特定条件时,男方仍可主张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