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具体金额,如医院收费单据等,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则根据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4.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需保留好相关交通费用的票据,如车票、机票等,法律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可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给出合理的营养费建议,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7. 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计算,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若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