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若在世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意愿,通常由其继续抚养孩子,这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若在世一方无力抚养,可由死亡一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抚养,前提是这些亲属有抚养能力和意愿。这是在考虑到亲属关系和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依法确定合适的抚养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若双方亲属均不适合抚养,可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抚养。这是为了确保孩子在没有合适亲属抚养的情况下,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监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