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涉及名誉赔偿的情况,确实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名誉赔偿的性质决定其归属。名誉赔偿是对因离婚而名誉受损一方的补偿,目的是恢复其受损名誉状态。它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利益不同,所以从本质上就应归受损害方个人所有。
2. 从法律公平角度看,若将名誉赔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受损害方不公平。受损害方已在名誉上遭受损失,若赔偿款再被分割,其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建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准确识别名誉赔偿款项,严格将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确保归受损害方个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