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个6个月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此期间较为特别,属于不变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在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以当事人实际了解到相关事实为准;
2、按照常理来说当事人应该能知道为准。
若遇到以下情形,除斥期间会暂停计算:
1、不可抗力的情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自身权益。若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很可能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务必注意准确把握除斥期间的开始计算点以及相关情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