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中多数案件非当庭宣判的原因:多数民事诉讼案件较为复杂,需要法院进行充分的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仔细作出裁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所以不会当场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当庭宣判的原因:简易程序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法律适用明确,能够满足当庭宣判的条件,所以可能会当场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 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案件通常不会当场宣判的原因:普通程序案件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合议庭评议等程序,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后作出判决,以保证判决的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