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标的额 4 万的欠款纠纷案件,若按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通常为 800 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6.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7.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9.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10.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4 万属于超过 1 万至 10 万元的部分,计算可得 800 元。
2、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 400 元。同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3、起诉时需先预交这些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承担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4、在诉讼过程中,若有其他费用产生,如鉴定费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缴纳。这是因为不同的诉讼行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费用,如鉴定费是为了确定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而产生的费用,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