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车主车辆已被保全,能让车主清楚知晓相关事宜,保障其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这种书面通知能明确保全期限、原因等,让车主心中有数。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车主接到通知后有权了解具体情况并行使相应权利,如对保全提出异议等。这体现了法律对车主权益的保障,使其能在保全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了被保全财产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
3、若法院未通知车主而直接采取保全措施,虽可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保全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基于法律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考量,以确保保全措施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法律依据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强调了通知的必要性但未否定未通知情况下保全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