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要明确解封的理由和依据,这是提交解封申请书的重要内容,需真实、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2. 务必提供与保全相关的案件已处理完毕的证明,如判决书、调解书等,这是证明保全事由已不存在的关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 若因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而申请解封,要认真准备担保书及相应的担保财产证明,确保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 法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申请人需耐心等待,不同地区具体要求和法院审查流程、时间虽有差异,但应按法定程序提交准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