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采取后的三十日内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在作出判决后,如果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申请人撤回起诉等,法院会在法定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3、保全的财产如果因查封、扣押等导致价值明显减少,可能需要追加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也可能解除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