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可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人的追偿行为有合法依据,如《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先履行赔偿义务,才有后续的追偿权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不能超越赔偿金额行使,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