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凭借转账记录通常不能确凿认定为入股,因为入股需明确入股协议等书面文件,约定关键内容,转账记录仅为资金往来证明,不能直接说明转账性质为入股款。
2、若双方能以书面形式明确转账目的为入股,且其他股东知晓认可,可能被认定为入股;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转账与入股的关联性,仅靠转账记录,在法律纠纷中可能面临举证困难,难以被法院认定为入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