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特定时期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孕期、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妇女权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夫妻感情未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通常不判离婚,是考虑到婚姻的稳定性和双方的感情基础,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证据不足难以判决离婚,是因为离婚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依据同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规定,若证据不足则无法满足这些情形,难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