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伤者出具收到医药费的书面凭证,如收据等,明确款项交付及用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在垫付医药费的情境下,此规定可类比为要求明确款项的使用及交付情况,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2、与伤者协商赔偿事宜时提及已垫付医药费,要求在总赔偿款中扣除或明确后续处理方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垫付医药费可视为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中的先行赔付行为,在协商赔偿时可依据此规定要求扣除或明确后续处理。
3、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等,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作为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属于书证范畴,可作为证据在法律途径中使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