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虽领证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要求退还彩礼。例如夫妻双方领证后并未一起居住,也没有夫妻之间的实际生活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退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要求退还彩礼。比如给付彩礼后,给付人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
3、共同生活的判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夫妻之实、共同居住时间等。比如夫妻双方是否有一起做饭、一起照顾家庭等行为,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等,都可以作为判断共同生活的依据。
4、生活困难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可能不同,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
5、若仅领证未举行婚礼等形式上未共同生活,且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通常彩礼不予退还。比如只是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举行婚礼等仪式,双方也没有一起生活,同时给付彩礼也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予退还。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