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的情况,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例如,若彩礼数额较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当地风俗习惯也倾向于返还彩礼,那么可能会适当返还。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2、当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返还数额。这是因为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有所消耗,不应让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
3、对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一般可不返还或酌情少返还彩礼。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况的公平考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4、
总之,是否退还彩礼及退还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