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方面有着特定的权力和原则,具体如下:
1. 主动调整权:法院有权利根据自身的职责主动去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2. 调整情形及标准:
(1)减少违约金: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得太多,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地把违约金减少一些。若当事人觉得约定的违约金太高,请求适当减少的话,得是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标准来进行适当减少。
(2)增加违约金:要是当事人觉得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请求增加的话,人民法院就应该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3. 调整时的考虑因素:在调整违约金的时候,法院会把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考虑进去,以做到公平合理为原则来进行调整。
总之,法院在调整违约金这方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确保调整结果既公平又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