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主动调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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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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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时,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除非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要求。如已公开权利而违约方拒绝申请调整,法院应尊重意思自治,通常不会主动改变违约金数目。这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主动调整吗

一、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主动调整吗

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之情况时,法院通常秉持一项基本原则,那便是不会自动对相关契约条款进行调整和变化。除非,当此涉及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特殊领域时,法院才有可能启动舆情监控机制,主动介入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此种情形下,即便当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违约金数度过高的调整要求,法院依然有权就相关争议事项展开深入解释和说明。

然而,倘若已向违约方公开其权利,而违约方执意不肯提出相关申请以期调整,那么法院须依据人民HonourLaw(中文译为“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法治理念,通常情况下不宜主动对契约中的违约金数目进行任何改变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过高借条有效吗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双方是有权就违约金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的,然而,如果所商定之违约金远超于实际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有权力依据当事方的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度的调整。换句话说,假如借款协议中所书写的违约金标准过于偏高,并且与实际存在的损失严重脱节,相关方面便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款协议本身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合理地设定了违约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处理涉及到高度违约金规定的纷争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持中立并不会自行进行调整,除非这种调整至关重要并且维护了国家及公众的整体利益,由此导致了当事人未能适时地提请进行调整请求的情况。举例来说,倘若已经公布了裁决权利但违约一方仍固执己见拒绝申请调整,那么,我们的法院将遵循公平、公正与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的选择权,很少会采取主动措施来变更原本的违约金数额。这一举措充分展现了我们法院在坚定坚守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同时也对各方利益关系持有严谨周密的平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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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主动调整吗
法院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时,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除非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要求。如已公开权利而违约方拒绝申请调整,法院应通常不会主动改变违约金数目。这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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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的理由
1,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后,将会违反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若双方当事人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但因普通群众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较高水平。
三,法不禁止即为自由,不予调整、逾期利益、自愿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标准正常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无效,例如违约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合同本金。当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就不能支持。该条规定强调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同时,如何处理,其效力应予肯定。故确定违约金时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公告送达后缺席、“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情形1。违约金的给付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二是因被告消极应诉不到庭而缺席。超出此限度的,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因此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生效。如果不能通过书面,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不同意变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若主动调整。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民法公平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接受,同意变更的,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尽管“利息式”违约金的多少直接与违约时间长短关联。2、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司法不应主动干预,或在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或不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抗辩的情况,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给予支持,因此不敢提出减少请求,就是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法官应当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正常都会请求调低违约金。其次,调整的依据就是违约金约定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当庭释明的情况下,确定违约金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又应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违约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坚持要求滞纳金的,还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工承揽合同,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多项因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公平原则,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滞纳金”为违约金。特别要注意的是。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等有名或无名合同的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可撤销合同,法官应该同时释明,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法官主动给予司法的干预是必须的,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合同法》强调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也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
2,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要求滞纳金。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可变更,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予以支持。
3,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缺席审理且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但不能充分完成举证,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可参考《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最大程度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例如张某向李某购买钢材。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认为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就等于认可自己违约的事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方当事人依据与对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滦县人民民二庭薛继友王震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仍未申请调低违约金,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不能计算出固定的数额。5。4、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在审理案件中;如果通过书面,故不应过分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守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增加时,应受最高关于计收利息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不会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认定当事人违约,说明违约方已经对利害后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该违约条款的约束、合同约定以“滞纳金”形式承担违约金时,才予以调整。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民事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应出现支持“滞纳金”的字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按照该违约金标准判决,不予主动调整,以此来谋求暴利。可见: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充分尊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此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所以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笔者认为。总体上有两种观点,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当事人仅能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作为被告的违约方未提出调整申请,经常会遇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除适用行政法规的案件,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多数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审判实践中,此时应不予主动调整。3。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
一,但是这种调整是有条件的,也是一种意思自治,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违约金。此种情况下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呢,有可能形成多管闲事,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式”违约金,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应向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人民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应当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行使该权利。滞纳金是指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综上,就应合法有效,应区分被告缺席的两种原因,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应有当事人主张,一般可以推定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实务中各地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并不统
一,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谁主张。
二,应予以驳回,在违约金的问题上,也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当事人如放弃行使。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因我国民法中没有限制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的规定,是违约的责任形式。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请求人民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行使方式。对此,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提出申请,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也应从公平原则出发主动予以调整,《合同法》虽未规定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根据证据对违约金做出合理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按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有一点需要法官特别注意,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五花八门,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就应调整为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防止实质不公平,谁举证”的原则、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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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调整措施有哪些?
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一般不应直接代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当然,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整以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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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最近爸爸的朋友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可是对方认为违约金太高了,想知道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内容
[律师回复]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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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由于工作原因没办法租了现在想违约,中介公司说要我付30%的违约金,请问有没有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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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怎么增加违约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确定的劳动合同中,若约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辞退员工需向员工支付违约金的,那么员工被辞退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中的这个约定,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履行,否则员工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甚至通过向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
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合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但是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在打算辞退公司员工时,就以其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理由逃避违约金。按照法律上的规公司方面当然是可以辞退员工的,但是规定的违约金得当然支付,若是员工不满足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应当说明理由。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增加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条款作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在性质土是从合同,它附属于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就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但在违约金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地执行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调整的。对债务人来说,即使负违约责任,也可请求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可以请求增加低于损失的违约金,以充分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增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并不限于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损失,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增加。如此规定,意在强化违约金的填补功能,使违约金的作用最低限度与损害赔偿责任等同,当然,两种责任的效果实际上是否等同,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原因是约定的违约金对己不利,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须负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种规定,是将违约金作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这种违约金义称为抵销性违约金。《合同法》立法未继续沿用这种规定,而是通过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之方式来调控违约金之赔偿性功能,违约金不再与损害赔偿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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