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主动调整吗
在面对高额违约金约定之情况时,法院通常秉持一项基本原则,那便是不会自动对相关契约条款进行调整和变化。除非,当此涉及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特殊领域时,法院才有可能启动舆情监控机制,主动介入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此种情形下,即便当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违约金数度过高的调整要求,法院依然有权就相关争议事项展开深入解释和说明。
然而,倘若已向违约方公开其权利,而违约方执意不肯提出相关申请以期调整,那么法院须依据人民HonourLaw(中文译为“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法治理念,通常情况下不宜主动对契约中的违约金数目进行任何改变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过高借条有效吗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双方是有权就违约金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的,然而,如果所商定之违约金远超于实际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有权力依据当事方的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度的调整。换句话说,假如借款协议中所书写的违约金标准过于偏高,并且与实际存在的损失严重脱节,相关方面便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款协议本身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合理地设定了违约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处理涉及到高度违约金规定的纷争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持中立并不会自行进行调整,除非这种调整至关重要并且维护了国家及公众的整体利益,由此导致了当事人未能适时地提请进行调整请求的情况。举例来说,倘若已经公布了裁决权利但违约一方仍固执己见拒绝申请调整,那么,我们的法院将遵循公平、公正与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的选择权,很少会采取主动措施来变更原本的违约金数额。这一举措充分展现了我们法院在坚定坚守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同时也对各方利益关系持有严谨周密的平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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