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未领取离婚证意味着婚姻关系仍存续,此时原则上不能分割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明确了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
2.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例外处理。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处分共同财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