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支付主体可以是男方本人,比如男方通过自己的工作收入等为结婚准备彩礼。这体现了男方在婚姻筹备中的积极态度,只要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且符合双方约定,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男方本人支付彩礼是其婚姻自由的体现。
2、男方亲属也可以支付彩礼,如男方的兄弟姐妹等。在一些家庭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由男方亲属出面支付彩礼,这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双方家庭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支付行为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方亲属支付的彩礼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如果在彩礼支付过程中出现纠纷,比如男方父母认为彩礼应由他们支付,而女方认为是男方本人支付,此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支付主体。例如,有相关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彩礼的实际支付者是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