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婚后男方存在过错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以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因婚约解除而使一方遭受不合理财产损失。例如,甲男与乙女订婚后,甲男有出轨行为,此时乙女未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甲男可要求乙女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即便男方有过错,若女方能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比如,彩礼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返还金额。但男方过错本身不能成为不返还礼金的法定事由,男方通常仍需承担退还礼金的责任。例如,彩礼 10 万元,用于共同生活花费 3 万元,在返还时可酌情减少为 7 万元。法律依据同样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