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起诉离婚涉及十万彩礼判定时,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已消耗部分彩礼,所以一般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可能判决返还三到五万左右,此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返还全部彩礼,这是基于上述法律解释中明确的第二种情形,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应返还全部彩礼。
3、若彩礼已用于购置共同财产或有其他合理支出,在返还时应相应扣除,这是考虑到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有合理支出的情况,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