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有10万元的彩礼返还,其实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要求要返回多少,如果给彩礼的那一方,有证据表明,因为彩礼的问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那么在请求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判决对方退还全部的彩礼。
法院对于那些因为彩礼问题发生纠纷的问题,做出了司法方面的解释,
如果说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当初按照习俗所给付的财力的话,属于以下的几种情形,法院是应当对其行为给予支持的: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确实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没有生活在一起的;
第三种情形在结婚至亲因为要给彩礼,而造成给付方生活出现困难的。
第二、三种情形,应该是以双方要离婚为条件。
如果一方确实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初为了给付彩礼,而使得自己生活出现困难,现在双方离婚,而对法院提出请求,判决对方退还出彩礼钱的,法院应该要判决对方当事人将彩礼钱全额退还出来。
对于在结婚之前一方借款购买了房屋等财产,在婚后转为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并且在为了购买相应财产的时候,造成了对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一方酌情返还,对那些已经取得的财产,无法判定其究竟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
关于离婚的时候,彩礼钱能否被要回,其更加详细的解释如下:
第一种情形一般多指的是男女双方在订婚的时候便付了彩礼,甚至是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还没有到民政局里边去领取自己结婚证的情况,订婚只是一种民间的习俗,不等于二者在法律上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所以这种情形下,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第二种情形的意思其实是,在一方收到了彩礼之后,并没有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下,彩礼一般不会发生消耗,所以给付的那一方只有付出,并没有受到益处,所以也是应该返还的。
而第三种情况,婚前为了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出现困难,这一标准其实是难以判定的,也正是因为缺乏了具体的标准,所以审判人员在审判的过程当中,不敢轻易就认定其生活出现了困难,而且一般能证明其出现了困难的都是当事人的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所以其证明的力度也是不够的。
一般在没有领证的情况下,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但是如果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却不离婚或者说不是真正要离婚的话,是不能要求一方退还所有或者部分的彩礼的,即使一方的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通常也不能要回。
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是需要给出一定的证据的:
第一是要有能够证明双方当时确实已经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了。平时双方的短信、微信都能成为证据,或者是已经举行了的订婚仪式、婚纱照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确实有谈婚论嫁这一方面的意向。
第二是要有证明给付方确实给了对方一定数额的财产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支付的礼金,需要提供银行里转账的明细,如果是购买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也需要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
第三是要证明给付彩礼这一行为确实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比如当地所在的村委会主任、村长等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作为给付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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